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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增值税申报表启用,你还遇到哪些问题?(附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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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于5月1日正式启用。目前正值5月申报期,企业申报纳税需使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下面这张图将告诉你新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赶紧收藏吧↓


更多学习内容: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指南(点击图片学习)


2019年4月1日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应按照抵扣凭证类型填写:

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票)或第8b栏“(二)其他抵扣凭证”(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票以外的抵扣凭证)相应栏次。


2.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同时还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该栏数额包含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3.特别提醒: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仅仅是“统计作用,不参与进项税额计算,如果仅仅填第10栏,不填“(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票)或“(二)其他抵扣凭证”(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票以外的抵扣凭证),您的旅客运输是没有抵扣到!


【案例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事项】

2019年4月1日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应按照抵扣凭证类型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二)其他抵扣凭证”相应栏次。

同时,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还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该栏数额包含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数据计算】

进项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

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

【表样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份数1份,金额100,000元,税额填写9,000元;计算得出第1栏、第12栏。

同时,应填写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份数1份,金额100,000元,税额填写9,000元。 


【案例二】取得电子发票、行程单、车票、船票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情况如下: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1万元,注明的税额90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事项】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国内旅客运输,不包括国际旅客运输;

纳税人应根据凭证类型,按照对应的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运输抵扣仅包括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凭证均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手写无效;

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专用发票以外的抵扣凭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8b栏“其他”;还应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数据计算】

电子发票、行程单、车票、船票的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900元;

(2)航空客运进项税额=(800+50)÷(1+9%)×9%=70.18元;

(3)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40÷(1+9%)×9%=19.82元;

(4)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103÷(1+3%)×3%=3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进项税额合计=900+70.18+19.82+3=993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金额合计=10,000+(800+50)÷(1+9%)+240÷(1+9%)+103÷(1+3%)=11,100元

【表样填写】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8b栏“其他”填写发票份数4份,金额11,100元,税额填993元;计算得出第4栏、第12栏。

同时,填写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份数4份,金额11100元,税额993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小陈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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